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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章 庭审(2/2)

作者:波斯少校
去,却很阴险,一对带着点绿色的眼睛,让人老是想到野鬼什么的。

陪审团也是大陪审团,一般陪审团是十二人,这个是二十四人。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都是从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登记的选民里面随机抽取的,各种职业都有,很多都是外行人,

因为是外行,所以选中做陪审员会被集中科普该案成立和不成立所判的刑期和判罚,陪审员只需做有罪和无罪投票,所以,一场官司,关键力量,就是看双方的控辩律师的功底,能否有足够的证据和口才征服陪审团里边的陪审员。

当然,这其中也不能完全没有猫腻。

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

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的选择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筛选,主要是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他们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另外,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

如果是普通的案子,陪审员可以随时回家,让替补评审员顶替。

但如果是重大案子,就必须隔离他们。

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公众。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

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可以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度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小。

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争议也很多。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陪审员随机抽样,来的人五花八门,人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知识文化不论。在美国,最强大的就是法律队伍了,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外行”来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国,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人,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

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所有的“法治”都会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陪审团制度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话,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正因为如此,遇上多是的陪审员,他们就会提出自己的讲解,这样,也会对控辩双方的律师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同时几个陪审员故意搞事情,也许会影响法官的决断,虽然这种事极少,但有时也会发生。

而王灯明这个大型的陪审团,绝大多人都是凤歌隶龙的律师团队选出来的,因为这是阿拉斯古猛镇,不是在波尔森市。

反贪局的人一直希望将王灯明押回市里审理,可凤歌隶龙坚持在镇子里的法院审理,最终,反贪局的人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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