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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章 是兄弟就砍一刀(2/4)

作者:临江听雪
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比较特殊的是,如果买卖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已经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有效约定,应该向约定管辖的法院起诉。

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有效的约定管辖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

二、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三、约定管辖的法院需为明确;

四、约定管辖的法院是与合同有实际关联。

当然了,这只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问题,如果叶向阳直接起诉的是商家,那就需要注意这个问题了。

不过叶向阳起诉的是米昔昔平台。

可同样也有这个问题存在。

据叶向阳了解,很多大公司为了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将管辖法院改变为自己方便诉讼的法院,一般会在一些相关协议中加入这一类的诉讼管辖格式条款。

果不其然。

叶向阳在米昔昔这个软件的用户协议里面,找到了相关的内容。

发现了这个情况,叶向阳便意识到,接下来对方很有可能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已送到米昔昔软件用户协议约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是很多大公司惯用的做法,以此来拖长诉讼时间,增加对方的诉讼成本。

“拖”字诀。

大公司通常都有自己的法务部,根本就不怕跟你耗。

这点属实是叶向阳疏忽了。

米昔昔的公司总部在燕京,而对方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的协议签约地,也在那里。

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判定米昔昔平台用户协议的管辖格式条款有效,叶向阳还得专门跑去燕京,才能跟对方打这场官司。

为了应对对方接下来有可能进行这个操作,叶向阳开始对管辖权这一方面,展开了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未雨绸缪!

一番研究下来,叶向阳发现米昔昔提供的用户协议里面,还有很多条款都是倾向于平台,而非用户。

这完全可以预见,也无可避免。

米昔昔自己花钱请的法务,总不至于帮着“外人”打“自己人”,设立一大堆限制平台自身的协议条款吧?

不过这样一来,相对于平台,用户就处于弱势了。

这也是为何。

比起平台胜诉的,用户打官司打赢平台的,往往只占少数。

然而这非但没有让叶向阳感到受挫,反而更有斗志了。

为了查看米昔昔的用户协议,叶向阳专门下了这个软件,想了想,索性注册了个账号。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要想在接下来的这场诉讼中赢下对方,就要对他们有着足够的了解。

米昔昔的大名,叶向阳自然是听过。

尤其是在叶柔是其“忠实”用户的情况下,只不过他一直没有去深入了解和使用这个软件而已。

注册的过程很简单,只需要输手机号码,然后填一下由平台发过来的验证码即可。

浏览了下,发现上面的商品价格确实便宜,能收获一大批忠实用户,也肯定是有理由的。

只是当叶向阳不小心点到了某个选项的时候,手机页面接下来不断弹跳出画面,一度让叶向阳以为自己的手机中病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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