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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章 这一波嘲讽拉满了(1/5)

作者:临江听雪
从原本的张大爷智困诈骗犯,演变成现在的消费纠纷,属实让人有些意想不到。

除了层出不穷的诈骗骗局之外,消费纠纷也一直是让人头疼的问题,近几年来尤为明显。

这两者之间,其实也是存在一定联系的。

就像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的诈骗,经常假借着推销保险、药品或者一些保健产品而展开行动,而一些不良商家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也常常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以一定欺诈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上当。

具体是纠纷,欺骗,又或者诈骗,有时候界限不是那么明确,各种擦边球和套路,让人疲于应付。

一不小心就让人中招了。

张大爷这一波,可以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吃了个哑巴亏。

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欺诈,就只能以消费者的身份和对方进行协商了。

还好刚才警察登记了之前那两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了解到情况的警察又把联系方式留给了张大爷,不然万一对方不在之前那个地方了,就算想要退货都不一定能找得到他们。

“你好,我是张大民医药公司的小杨,请问……”

“小杨啊,是我,刚才闹了点小误会,大爷我想跟你道个歉。”

“哦,是张大爷啊,没事的,误会解开就好了,我不介意的,毕竟现在骗子太多了。”

“对对对,感谢你的理解。”

“张大爷您有事吗?”

“是这样的,我刚才不是跟你买了五个疗程的保健品嘛,现在想想觉得一下子买太多了,能不能退了?”

“退货?老爷子您别难为我了,我们公司的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不是,小……”

“对不住了大爷,我这边还有事情,先挂了。”

电话结束。

屋内的人面面相觑。

对于这个结果,叶向阳倒不意外。

除非商品质量有问题,又或者售卖方事先有过承诺,否则像这样的推销活动,很少有无理由退货的说法,大部分卖家也不愿意。

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七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当然,也不是所有。

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和在线下载或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等,以及交付的报纸和期刊之类除外。

并且退货的商品应当保存完好。

关于实体店或者线下销售无理由退货制度,法律上并没有任何比较明确的规定。

若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或者提供的服务不服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就属于有因退货,商家需要给予配合。

但问题是,现在的保健品并没有问题。

或者说,暂时还不确定有没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坚持不同意退货的话,即便是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机构介入,也未必有用。

“张大爷,你之前是不是提到过,对方在向你推销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

想起了刚才张大爷和对方的争执,叶向阳忍不住问道。

“也许是我理解错了,对方说的可能真的是预防和减少疾病的作用。”张大爷的情绪不太高,显然是收到了打击。

本来信誓旦旦,以为真的把“骗子”给反套路了,结果非但不是,自己还被警察给教育了。

搞得他现在都有点不自信。

“也不一定,对方可能真的在推销的过程中,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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