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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纯粹悟性概念之演绎 第一节 先验的演绎之原理(1/13)

作者:康德
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章纯粹悟性概念之演绎

第一节先验的演绎之原理

一三

法律学者论及权利与要求时,在法律行为中,分别权利问题(quidjuris)与事实问题(quidfacti);且对于二者皆求证明。应陈述“权利或合法要求”之权利问题之证明,法律学者名为演绎(e-duction)。有甚多经验的概念,绝无有人疑问行使之。盖因经验常可用为此类经验的概念所有客观的实在性之证明,故即无演绎,吾人亦自信能有正当理由以一种意义(即所归属之意义)专用之于此类概念。但尚有如幸福、运命等之僭窃概念,此类概念,虽由近乎普遍的宽容,许其通用,然时时为“有何权利”之问题相逼迫。此种要求演绎,实陷吾人于困难之境,诚以从经验或从理性皆不能得明显之合法根据足以证明行使此类概念之为正当也。

在构成人类知识之极复杂组织之杂多概念中,有若干概念,全然离经验而独立,识别为纯粹先天的行使者;至此类概念所以能如是行使之权利,则常须演绎。盖因经验的证明,不足证明此种先天的行使为正当,故吾人须解答“此类概念如何能与其不自任何经验得来之对象相关”之问题。说明“概念所由以能先天的与对象相关之方法”,我名之为概念之先天的演绎;以之与经验的演绎相区别,此经验的演绎乃展示“由经验及由经验上之反省以取得概念之方法”,故与概念之合法性无关,而仅与概念事实上之发生形相相关。

吾人已有两种“不同种类,但在全然先天的与对象相关之一点,则相一致”之概念,此即“为感性方式”之空间与时间概念,及“为悟性概念”之范畴。就此等类型之概念,而求其经验的演绎,皆属劳而无益。盖此类概念之特点,即在其与对象相关,无须自经验中假借“任何能用以表现此等对象之事物”。故若此类概念之演绎必不可缺,则必为先验的。

但吾人对于此类概念,与对于一切知识相同,虽不能在经验中发见其可能性之原理,但至少亦能在经验中发见其产生之缘起原因。感官印象提供最先之刺激,全部知识能力向之活动,于是经验成立。故经验包含有两种不同之要素,即自感官所得之知识质料,及自纯粹直观纯粹思维(此二者遇有感官印象之机缘始活动而产生概念)之内的源流所得以整理此质料之方式。研求吾人所有知识能力自特殊的知觉进展至普遍的概念之最初活动,当然获益甚大。开始此新研究者,实为名望卓著之洛克(ocke)。但纯粹先天的概念之演绎,则绝不能以此种方法得之;诚以演绎不应在任何此种方向中求之也。盖就此类概念以后全然离经验而独立之运用言之,则自必能出示其与自经验来者完全不同之出生证。且因此种所尝试之生理学的由来论,乃关于事实问题,不能严格称之为演绎;故我将名之为“获有纯粹知识”之说明。关于此种知识所能有之唯一演绎,明为先验的而非经验的。盖关于先天的纯粹知识,经验的演绎实为劳而无益之事,仅为不能理解此类知识之特质之人所从事耳。

但即容认纯粹先天的知识所可能之唯一演绎为先天的演绎,亦不能立即明了此种演绎为绝对的必须。吾人前已由先验的演绎,推溯空间与时间之根源,而说明其先天的客观效力,且规定之矣。顾几何学安然在纯然先天的知识中进行,关于其所有之基本空间概念之纯粹的合法的由来,固无须乎乞求哲学之保证。但几何学中所用之概念,仅在其与外的感性世界相关(以空间为其纯粹方式之“直观之感性世界”),而在此感性世界中,一切几何学的知识,以其根据于先天的直观,故具有直接的证明。其对象(在与其方式相关之限度内)即由对象之知识先天的在直观中授与吾人。顾在纯粹悟性概念则大不然;盖在此种纯粹悟性概念,始发生无可趋避之先验的演绎之要求,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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