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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观念论(1/4)

作者:康德
观念论——此处指实质的观念论而言——乃宣称在吾人以外空间中所有对象之存在,或为可疑及不能证明者,或为虚伪及不可能者云云之理论是也。前者为笛卡尔(escartes)之疑问的观念论,以为仅有“我在”之唯一经验的主张,为确实不可疑者。

后者为白克莱(erkeley)之独断的观念论。白克莱以为空间及“以空间为其不可分离之条件”之一切事物,乃其自身即为不可能之事物;故视空间中之事物,纯为空想之物。

如以空间解释为必须属于物自身之一种属性,则独断的观念论,自为不可避者。盖若如是,则空间及以空间为其条件之一切事物,乃成虚构之物。顾此种观念论所依据之根据,在先验感性论中,已为吾人所倾覆矣。至疑问的观念论则并无如是主张,仅力谓除吾人自身之存在以外,无能力由直接的经验证明任何存在,此种观念论在其未发见充分证据以前,不容有决定的判断之限度内,固极为合理而合于“思维之一贯的哲学的方法”。

故所须之证明,必须明示吾人对于外的事物,不仅想象,实具有经验;但除由证明“笛卡尔以为不可疑之内的经验,亦仅在假定有外的经验而可能者”以外,则此种证明殆不能成就者也。

定理

我自身存在之单纯意识(但经验的所规定者),证明在我以外空间中对象之存在。

证明

我意识我自身之存在,为在时间中所规定者。顾时间之一切规定,皆以知觉中某某永恒事物为前提。但此永恒者不能为在我内部之某某事物,盖我在时间中存在,此事自身之能被规定,仅由此永恒者。故此永恒者之知觉,仅由在我以外之事物而可能,非由在我以外事物之表象而可能者;因之我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由我知觉其在我以外现实的事物之存在而可能者。今以我在时间中存在之意识,必然与“此时间规定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意识相结合;故此意识必然与其为时间规定之条件者在我以外事物之存在相联结。易言之,我之存在之意识同时即为在我以外其他事物存在之直接的意识。

注一、在以上之证明中,可见观念论之所戏弄者,返报之于其自身,且其食报亦极为公平。盖观念论主张唯一之直接的经验为内的经验,吾人仅能由此内的经验以推论外的事物——且此种推论与吾人自所与结果以推论其确定之原因之事例相同,仅在不确实之方法中推论而已。在此特殊之事例中,吾人所误归之外的事物之“表象之原因”,或存在吾人自身之内部中。但在以上之证明中,已说明外的经验实为直接的,以及内的经验——此非吾人自身存在之意识而为吾人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由此外的经验而可能者,“我在”之表象——此为表现能伴随一切思维之意识——确在其自身中直接包括一主观之存在,但此表象并不包括关于此主观之任何知识,故亦不包括任何经验的知识,即不包括此主观之经验。盖在经验,则除某某事物存在之思维以外,吾人尚须有直观,在此“我在”之事例中,则尚须有内的直观,此主观必须就内的直观——即时间——规定之也。惟其如是,故欲规定此主观,则外的对象绝不可缺;因而谓内的经验自身之可能,仅为间接的,即仅由外的经验而可能者。

注二、吾人认知能力在经验中即在时间规定中之一切使用,完全与此定理相合。不仅吾人除由其与空间中之永恒者相关之“外的关系中之变易”(运动,例如与地球上之对象相关之太阳运动)以外,不能知觉时间中之任何规定,且吾人所能以实体概念根据其上之永恒者(所视为直观者)亦除物质以外,别无所谓永恒者;且此永恒性,亦非由外的经验得来,乃先天的预行设定之为时间规定之必然的条件,亦即先天的预行设定之为——就其由外的事物之存在以规定吾人自身之存在——内感之规定。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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