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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判决出炉,七人获刑(1/4)

作者:北域狂生
次日。

依旧是老时间,老地点。

上午十点,滨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杜湘湘,李桂琴等人诽谤一案。

开庭前,姜白使用了第二个“中度抑郁症体验卡”,随后便一脸灰败的跟罗大状一起走进审判庭。

“咚!”

熟悉的法槌声响起。

正式开庭!

宣读法庭纪律,确认各方身份,宣读起诉书……

一套固定流程下来,十几分钟过去,随后便是法庭辩论以及举证质证环节。

这次的被告有七人,分别是杜湘湘母女和五个逗音平台博主。

庭审将会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审理的是一号被告人杜湘湘。

罗大状声音洪亮的说道:“一号被告人(杜湘湘)在此前的审理中,因诽谤罪获刑判二缓三,却不知悔改,于缓刑期间继续在网络上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诽谤,避重就轻,颠倒是非……”

“缓刑期间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我请求法官阁下,对一号被告人从重判处!”

杜湘湘站在被告席上,脸色苍白,神情慌乱。

求助般看向陈梦喆。

后者开始辩护:“我反对!”

“控方律师对我当事人的指控完全是不实指控!”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二、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是一般主体,并且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我方当事人确实录制并上传了视频,但在视频中,她并未指名道姓,整个视频从头到尾,都从未出现过原告的名字!”

“相关表述系宏观概括性言论,无任何特定指向,故原告主体不适格!”

“也就是说,这个视频根本不存在受侵犯的具体个体,自然也不构成诽谤罪!”

说完,陈梦喆看向罗大状。

这是他最强有力的武器!

不管是杜湘湘还是李桂琴,她们在视频中确实从未提到过“姜白”这两个字,全程都以“ta”或者“那个人”“那个家伙”这样的字眼来指代。

我都没指名道姓,你凭什么说我诽谤你?

只要这一轮辩护中,陈梦喆能够取得优势,那么后面几轮的辩护,将会容易许多。

甚至有可能让几名被告全部无罪当庭释放!

如果这样的话……陈梦喆的大名,定当响彻整个龙城司法界!

然而,梦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

陈梦喆话音刚落,便遭到罗大状的猛烈回击。

“被告人确实没有直接点明我方当事人的姓名,但有一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叫做‘影射型侵犯言论!”

“被告人在视频中所指代的对象,具有显著性和对应性,即被告人视频中所说的对方,与我方当事人具有的个人特征要素,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和全部相符的对应性。”

“除此之外,通过被告人视频中的讲述,完全可以达到锁定唯一主体的程度,以致于一般公众会将其理解为我方原告。”

“根据《影射型侵犯言论的主体指向性原则判断》的相关条文,足以认定,这就是典型的影射型侵犯言论,故而侵犯客体就是我方当事人,被告人诽谤罪名成立!”

关于影射型侵犯言论,罗大状说得很专业。

通俗来讲,包括但不限定于以下几种情形,都可以归为所谓的“映射型侵犯言论”:含沙射影、指桑骂槐、拐弯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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